我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是由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简称中监所),负责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和最终裁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各级兽药监察所受同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级兽药监察所的指导。
兽药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兽药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可分为:
(1)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定,农业部审批、发布。
(2)专业标准:即《兽药暂行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3)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发布。
凡我国国内正式投入生产、供应市场的兽药,均应符合上述质量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