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用药知识 » 用药常识 » 正文

水产养殖用药十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13  来源:农博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371
  一忌凭经验用药 在养殖生产中,由于缺乏病害的诊断技术和设备,一些养殖户在疾病发生后,未经必要的诊断后,就凭经验盲目的施用渔药,往往信奉“治病先杀虫”的错误原则,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疾病,首先就使用敌百虫、灭虫精等杀虫药,这样一来不仅贻误了病害防治的时机,而且还耗费了人力和财力,严重时,还会加快养殖动物的死亡。因此,在疾病发生后,必须在对疾病进行了必要的诊断和病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病情施用对症药物,才能起到有效防治的效果。 
  二忌随意加大剂量 任何药物只有在合适的剂量范围内,才能有效地防治疾病。剂量过小,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剂量过大则会发生中毒事件。用药时必须严格掌握剂量,不能将治疗剂量作为预防剂量长期使用,不能将浸泡浓度作为泼洒浓度,否则会引起中毒。
  三忌用药不看对象 水产动物种类较多,包括范围广,不同的养殖对象对药物的敏感性是不同的,不能不分对象、用途,一律用同一药品、同一剂量,如虾、蟹等甲壳类对常规鱼类常用的敌百虫十分敏感,在使用时一定要谨慎。此外,同一养殖对象的不同生长阶段,对某些药物的耐受性也有差别,如成鳖可用较高浓度高锰酸钾进行浸泡消毒,而稚鳖则对高锰酸钾的耐受性较低,低浓度的高锰酸钾就可破坏其体表的保护膜而导致机体受损甚至死亡。
  四忌不明药性乱配伍 有许多药物存在配伍禁忌不能混用,特别是配伍后药性(毒性)加强的药品更应注意。如敌百虫与碱性药物混用,可生成毒性更强的敌敌畏,对水产动物是剧毒药物。有些药物混用时可产生拮抗作用,使用后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同时还可能延误病情,也应引起注意。
  五忌混合不均 在饲料添加口服药物进行疾病防治时,尤其在添加小剂量、安全范围小的药物时,必须进行分级充分搅拌,绝对不能为了省事,而一次将少量的药品直接倒入大量的饲料中。
  六忌用药后不进行观察 药物施用后,必须注意观察。在下药24小时内,要随时注意养殖动物的活动情况,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适当的解救措施;若无不正常情况发生,则需观察并记录患病动物的死亡情况,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总结出防治疾病的经验,不断提高病害的防治技术,减少因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七忌不了解药物成分重复用药 由于目前渔药市场比较混乱,缺乏正规的管理,同药异名或同名异药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养殖户因此而重复使用同药不同名的药物,导致药物中毒和耐药性产生的情况是时有发生。因此,在选用渔药时,必须认真阅读药物的说明书,尽可能对药物进行全面了解,不仅要选对药,而且要选准药,避免重复用药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八忌用药方法不对 使用某些药物时须用适当的方法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用药方法不当,或影响治疗效果,或造成中毒。如在使用二元包装的二氧化氯时,必须将两种成分分开溶解后,再进行混合,否则不仅影响药效,严重时还会发生爆炸,危及生命安全;泼洒药物治疗疾病时,应先喂食后泼药,禁止边洒药边喂食。
  九忌用药时间过长 许多药物都有蓄积作用,哪怕疾病再严重,也不能长期使用,必须在停药一段时间后再使用,否则不仅影响治疗效果,同时还可能影响机体的康复,导致慢性中毒。
  十忌用药疗程不够 一般泼洒用药连续三天为一个疗程,内服用药三至六天为一个疗程。在防治疾病时,必须用药一个疗程,保证治疗彻底,否则疾病易复发。还应注意有些药物的第一疗程开始使用的第一天还应使用双倍剂量。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