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查验收工作,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验收工作。
三、省畜牧兽医局选派评审组实施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查验收工作。评审组由3至5名验收专家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评审组成员根据被审查企业生产品种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四、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的职责是:
1、根据本程序,组织、协调现场验收工作
2、负责与被验收企业交换意见
3、负责汇总验收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验收报告
4、负责提交现场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五、评审组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程序规定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
六、评审组抵达企业后,召开首次会议,向被验收企业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验收纪律,说明验收程序、检查员分工。
被验收企业应向验收组简要汇报企业基本情况,并确定验收陪同人员。
七、评审组应对照《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相关情况(包括对从业人员熟悉饲料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考核或座谈),并逐条记录。
发现问题应认真核对,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取证。
八、现场审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验收组应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九、评审组根据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对现场验收项目进行评定,填写《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提出检查项目缺陷,并作出验收结论。验收报告应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
验收组评定期间,被验收企业应回避。
十、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宣布验收结论,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考核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十
一、检查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记录和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十
二、需要整改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报当地市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审核后,将企业整改报告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