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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 第1246号(质量标准等不得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具有治疗的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金金  浏览次数: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4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一类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陆生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不得对发病动物采取治疗措施。兽药产品的质量标准、规程、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具有治疗的功效。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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