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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9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青青  浏览次数:374

农 业 部 文 件

农医发〔2009〕10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

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 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 1,简称《监测计划》),包括抽样 3250批次、检测 2315批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组织实施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辽宁、上海、四川、广东等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及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 6家检测机构为《监测计划》的任务承担单位。

四、为保证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执行以下规定:

(一)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 2)或参照相关国标执行。

(二)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附件 3)执行。

(三)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四)各检测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件 4,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养牛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各占一半。

(六)抽检单位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 5)。一般情况下,每个养殖场填一份《采样记录表》,但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格。

(七)每一份采样记录表对应填写一份《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 6)

(八)自 2009 年起,建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运行机制,实行检测结果以电子版和纸质并行上报方式。其中,电子版直接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 ivdc.gov. 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具体操作年内培训)。纸质采样记录和结果统计报表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五、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即时上报电子版检测结果。纸质检测结果报表分别于 2009年 6 月底前和 11月底前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09年 12月底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检测分析报告上报我部兽医局。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省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单位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

附件:1.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

3.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

4.2009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

5.采样记录表

6.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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