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农医发〔200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2006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明确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改革原则、主要职责、管理体制、定编要求,指明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改革方向。各地要在近期对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督查乡镇渔牧兽医站是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设置、人员是否到位、财政保障是否落实,弄清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按照农医发〔2009〕9号文要求,进一步研究对策,深化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
二、未完成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任务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抓好人员招录、经费保障、班子组建等工作,着力推进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确保在2009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任务。
三、已完成乡镇渔牧兽医站改革任务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乡镇渔牧兽医站的职能,理顺并妥善处理好乡镇渔牧兽医站与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的关系,建立健全确保乡镇渔牧兽医站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目前还从事动物诊疗、饲料兽药经营性服务的乡镇渔牧兽医站,要在2010年1月1日前将经营性服务与所在站脱钩,由独立的法人单位进行经营。
五、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培训,由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渔牧兽医站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开展培训,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乡镇渔牧兽医站人员轮训一遍,全面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