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以感染家畜为主的人兽共患的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布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布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牛、羊、猪、鹿、犬等布病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本病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血清学实验或细菌分离。
2.1 流行特点
人和多种动物对布鲁氏菌易感。动物中羊、牛、猪的易感性最强。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带菌动物,尤其是病畜、流产胎儿、胎衣是主要传染源。消化道、呼吸道、生殖道是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等感染。常呈地方性流行。人主要通过皮肤、粘膜和呼吸道感染。
2.2 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淋巴结、肝、肾、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粘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细菌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如果发现有红色球杆状小杆菌时,而其它菌为蓝色,即可确诊。
2.4.1.2 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胰蛋白标琼脂斜面或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时,可在培养基中加入1/20万的龙胆紫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天。然后进行菌落特征检查和单价特异性抗血清凝集试验可确诊布鲁氏菌。
2.4.1.3 动物试验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稀释5~10倍,注射健康豚鼠腹腔内0.1~0.3mL/只。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试验
2.4.2.1 初筛试验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GB/T 18646)
乳牛布病全乳环状试验(MRT)(见GB/T 18646)
以上任选一种试验方法。
2.4.2.2 正式试验
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SAT)(见GB/T 18646)
动物布病补体结合试验(CFT)(见GB/T 18646)
以上任选一种试验方法。
2.5 结果判定
2.5.1 初筛试验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或分离出布鲁氏菌,判为病畜。
2.5.2 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判为阳性畜。
判定时应注意排除其它疑似疾病和菌苗接种引起的血清学反应。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布病病畜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确诊布病患畜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它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病牛或检出10头以上阳性牛,或50只以上阳性羊),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以及其它限制性措施。
4.2.3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4 扑杀
病畜和阳性畜全部扑杀。
4.2.5 无害化处理
病畜和阳性畜及其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5 紧急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布病呈暴发流行时,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必须全部进行监测。
4.2.6 消毒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7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8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经彻底无害化处理后,疫区内监测30天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和控制
非疫区以监测为主;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控制区和疫区实行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 免疫接种的对象:牛、羊、猪、鹿等。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
5.1.2 免疫接种的范围及疫苗的选择:疫区内易感畜可选用猪Ⅱ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2菌苗)或羊Ⅴ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M5菌苗)或牛19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19菌苗)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菌苗。
5.1.3 免疫接种时间:牛、羊首免S2、M5或S19菌苗后,每2年免疫一次。猪用S2菌苗首免后3个月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年免疫一次。或者按疫苗产品说明要求时间进行接种。
5.1.4 种用、乳用动物的免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结合细菌分离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畜、未免疫畜、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牲畜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抽检3个乡9个村50%的牲畜进行血清学监测。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必须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菌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个月(猪接种后6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报告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5.3 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调运的检疫
异地引种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
调出前,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后,方可起运。
调入后的动物在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健康后,方可离开隔离场。
5.4 工作人员
饲养场工作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患布鲁氏菌病的应及时调离岗位,隔离治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服、用具要保持清洁,不得带出场。
5.5 饲养环境
饲养场生产区应与生活区隔离,奶牛场内禁止饲养猫、狗、猪、鸡、鸭等动物,并禁止其它动物出入。消灭鼠、蝇等传播媒介。
5.6 防疫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牛场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布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是奶牛场、种牛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年度审验的必备条件。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奶牛场(户)收购鲜奶。
5.7 隔离
疑似布病牛须隔离复检。隔离牛舍处在下风口,并与健康牛舍相隔50米以上。
5.8 消毒
5.8.1 临时消毒:奶牛群中检出并剔出布病牛后,牛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按照4.2.6规定进行紧急消毒.
5.8.2 定期消毒:养牛场每年应进行2~4次大消毒,消毒方法同5.8.1。
5.8.3 经常性消毒:饲养场及牛舍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如3~5%来苏尔溶液或20%石灰乳等。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保证一定的药效。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定期消毒;产房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分娩室在临产牛生产前后各进行一次消毒。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6.1.1.1 对未免疫的牲畜或免疫后18个月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病畜和阳性畜都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地级控制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控制标准。
6.1.4 全国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6.2.1 县(市、区、旗)级稳定控制标准
按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三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6.2.1.1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6.2.1.2 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6.2.1.3 所有阳性畜都已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2.2 地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4 全国稳定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净化标准
6.3.1 县级净化标准
按控制标准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6.3.1.1 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全部阴性。
6.3.1.2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6.3.2 地级净化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净化标准。
6.3.3 省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净化标准。
6.3.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