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下达2006年度15801批次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其中,畜禽等产品10366批,水产品5435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实施和督查工作。在完成本计划同时,制订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二、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国家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和限量标准执行(见附件2),确证方法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检测方法。
三、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要求按我部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6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四、为保证抽取的样品有代表性,充分发挥残留监控效能,各地,一是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检测;二是除后续跟踪抽样外,采样时不得对某一单位重复抽样;三是必须按时上报检测结果。对不能执行本计划的,核减下年度检测数量,并进行通报。
五、各地要建立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开展跟踪抽样检测。2005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本年度监控重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5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进一步完善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阳性检测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由抽样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残留办。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按《操作要点》要求将检测结果报残留办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报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八、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06年7月底、2007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九、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2006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同时,要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
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阳性样品处理结果和检测结果按本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分别报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