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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49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4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有关要求,实现进口兽药通关单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口受理,方便申请人“一站式”办理业务,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核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核发系统自2021年11月29日起正式启用。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农业农村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核发系统核发进口兽药通关单。二、进口兽药通关单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有关要求,实现进口兽药通关单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口受理,方便申请人“一站式”办理业务,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核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系统自2021年11月29日起正式启用。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农业农村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核发系统核发进口兽药通关单。

二、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后,相关电子数据将直接发送至海关联网核查系统,报关时录入通关单编号即可进行联网核查。

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互联网平台,访问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申请人实名注册登录后,点击“标准版应用”,选择“许可证件”项下“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入管理系统申请端进行申领,用户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服务指南”项下载。各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密钥(USBkey)登录核发系统审批端办理业务,用户手册可在审批端下载。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办人员技术培训,梳理掌握核发系统操作流程,确保通关单核发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现行系统与“单一窗口”核发系统切换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核发系统启用工作顺利开展。

核发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联系电话:010—59192829)。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兽药 畜牧兽医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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