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业、组织: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已完成万乳康兽药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依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请有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提出意见,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至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电话:010-62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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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1 附件:万乳康公示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