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农发〔2019〕16号)精神,为切实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兽药日常监管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做到监管有痕迹、有档案、可溯源。
(一)加强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抓好源头管理。今年我厅将对省兽药生产企业实施兽药GMP制度进行飞行检查,对被实名举报企业、年度内有一次以上被农业农村部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临时突击检查。
(二)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严防“回潮”。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
(三)加强对规范兽药使用的指导。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养殖企业安全使用兽药知识的培训工作力度,指导养殖者完善兽药进、存、用全过程管理,落实好休药期管理等规定。要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四)加强经营环节“兽药+互联网”体系建设
1、推动兽药经营企业在追溯系统注册和通过审核,做到用户覆盖率达100%,兽药经营企业产品出入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率达75%。同时,要加强对信息追溯系统中用户经营许可信息的审核工作,对出现《兽药经营许可证》填写不正确、超有效期等错误信息要及时更新。
2、加快推进兽药追溯监管。重点落实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追溯管理,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假劣药品快速筛选,及时掌握兽药经营使用动态,增强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
二、进一步强化疫苗质量监管
(一)加强兽用疫苗生产环节监管。贵阳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兽用疫苗生产企业日常监督、飞行检查等监管工作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利用“高端疫苗”、“浓缩苗”等宣传手段违规销售动物疫病疫苗以及走私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兽用疫苗经营环节监管。各地对新开办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关,对条件勉强或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兽药GSP验收,加强兽药行业准入、事中和事后监管。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运输温度等档案记录。
三、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
(一)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查处范围实施重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查处范围: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二维码标识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
(二)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地要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立案查处、清缴销毁,追根溯源,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做到假劣兽药及时通报、及时查处。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9〕20号)要求,做好假劣兽药案件查处信息按时上报工作。如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排查和移交有关部门。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兽药二维码标识、违禁药物和休药期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决策部署,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开展兽药经营质量追溯监管信息系统运用操作、案件查办、兽药安全使用等知识培训。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真正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各市(州)要尽快组织开展本辖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自查自纠工作。于10月30日前,将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总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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