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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摸底调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1543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摸底调查的通知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19年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等事项,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请各地尽快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作为承接主体的服务机构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相关机构应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摸底调查的通知

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19年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等事项,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请各地尽快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

作为承接主体的服务机构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相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耐药性监测的机构如无相关证书,可不提供),且申请承担的检测项目须在其认定能力范围内。

三、实验室取得证书后有效运行1年以上,具备与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具备从事检测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四、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兽药管理法规、兽药抽样规定、《中国兽药典》等兽药质量标准的知识;从事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有3年以上兽药残留检测或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从事耐药性监测工作的实验室应有3年以上耐药性监测工作经历或承担过耐药性科研项目或发表过科技论文。

请各地尽快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并填写机构统计表(附件1))。在此基础上,请各地选择2-3家有承接相关工作任务意愿的服务机构,填写机构基本情况表、可承担的检测项目表(附件2、3)。相关表格请于3月29日前传真至我局药政药械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我们将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接相关任务的服务机构,也可单独向我局填报。

联系人:冯梁 李倩琳

电话:010-59191430 59192829

传真:010-59191652

邮箱:yzc2829@sina.com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统计表.docx

附件2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3 可承担的检测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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