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猪跨省调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基础产能,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应,现就做好生猪跨省调运工作通知如下:
一、跨省调入生猪的主要种类
种猪、仔猪、生猪屠宰企业在省外规模化养殖基地育肥猪。
二、省外定点调入生猪的条件
(一)来自未发生疫情省或疫区全部解封省。
(二)调出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我省3A级及以上资质的生猪屠宰企业在省外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
(三)生猪调入前必须经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阴性(抽样数量按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四)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准确填写:货主姓名及联系电话、生猪种类及数量、启运地点和到达地点、用途、承运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运载车辆及车牌号、车辆消毒情况。
三、运输保障
(一)调运前由输出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前向输入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按照“申请报备,资质合格、备案车辆、指定线路”的原则进行“点对点”调运。
(二)生猪运载车辆必须采用本省备案车辆,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报告。
(三)运输途中严禁停留、严禁卸载、严禁交易。
(四)运输车辆装车前、卸载后要严格清洗、消毒,运载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调入生猪落地验收
(一)生猪运达目的地,要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
(二)生猪卸载前,检查生猪数量、耳标号、承运人、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信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应真实有效。
(三)入场后,种猪隔离饲养30~45天、仔猪隔离14天后,经临床观察健康、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阴性方可混群饲养。
(四)调入屠宰场的育肥猪要隔离观察,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阴性的方可进行屠宰。
五、向省外调出生猪
(一)向省外调运种猪、仔猪和育肥猪,必须来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X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模化养殖场。
(二)由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拟调入省提前联系对接,确认符合拟调入省相关规定。
(三)调入省同意调入时,经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阴性,由调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当前,非洲猪瘟防疫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疫情发生。同时,要稳定生猪基础产能,认真抓好生猪补栏,做到规范有序调运,保障生猪产品的有效供应。
(二)做好服务。各地要加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屠宰场生猪调运政策宣传,主动与省外生猪输入、输出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接,做好相关信息沟通,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屠宰场生猪调运做好服务。
(三)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点对点”调运中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管,督促养殖场、屠宰场实行落地报告、查证验物、隔离观察和入场检验检疫,确保调运生猪安全。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