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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29614
核心提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2014年8月19日

附 件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各级畜牧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不能全面、准确体现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符,显失公正的。

(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迫使企业、群众想方设法托关系、找门路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行政处罚未落实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和告知制度的。

(四)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执行,程序明显缺失,处罚决定未依法执行到位,未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罚没收入,未建立案卷的。

(五)行政处罚未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存在同案不同罚、重过轻罚、轻过重罚、有过不罚现象的。

(六)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乱执法、乱作为、趋利执法、违法处罚的。

(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省级组织法制人员,对上传到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的案卷,随机抽查评审;市级组织法制人员,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评审;县级由法制人员逐卷评审。

(二)现场检查。省、市两级畜牧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现场监督检查,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三)集中评查。省、市两级畜牧部门集中时间随机抽选案卷,组织开展统一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否则,将视为认可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复查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督检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二)监督检查单位应对申请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梳理。对能够自我纠正的,要监督其认真整改完善;对属于乱作为、不作为甚至违纪违法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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