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期限、工作职责纪律和监督举报方式等。
(一)执法依据 :
1.法律。《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原法》等;
2.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3.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二)执法范围: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草原建设保护利用等。
(三)执法程序:
日常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办理等行政执法应遵守的规范程序和期限。
(四)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2.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工作职责纪律: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要求,以及执法人员应遵守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受理的单位、举报电话等。
(七)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第三条 公示方式:
(一)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执法公示栏或公示牌;
(三)在公共场所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调整。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