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08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0019
核心提示:疫控(督)[2013]135号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操作,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加强痕迹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疫控(督)[2013]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操作,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加强痕迹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我中心组织制订了《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12月18日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操作,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检疫工作情况的记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定,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发放、登记。记录单编号由省(简称)加数字编码组成,数字编码部分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编排。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汇总表采用A4纸单面印刷。

第四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分为三类。一是按检疫行为发生次数记录,即检疫工作记录单(附件1-3);二是按日记录,即日汇总表和日记录表(附件4、7、8);三是连续记录,即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和检疫情况记录表(附件5、6)。“检疫工作记录单”由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时同步填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汇总填写,《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及《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由驻场官方兽医每日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填写,《皮、毛、绒、骨、蹄、角检疫情况记录表》由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填写。

第五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采用纸质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电子版形式。

第六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纸质版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二)逐一填写所列项目,不得漏项、错项;

(三)填写准确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四)一经填写,不得涂改;

(五)具体填写要求分别见每个单项单(表)的填写说明。

第七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电子版的填写应使用EXCEL制作,内容和格式应与纸质版相统一。

第八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填写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月统一收集整理,并做为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报表的依据。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及《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疫处理通知单》等一一对应后归并存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设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应按规定汇总动物检疫工作记录数据,并按月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月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条 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和动物检疫工作汇总表的保存期限、销毁程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保存期限、销毁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2.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

3.种蛋、胚胎、精液检疫工作记录单位

4.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

5.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

6.皮、毛、绒、骨、蹄、角检疫情况记录表

7.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

8.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

点击下载附件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