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召开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贵州省提出“七项措施”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县级环保、农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市(州)汇总后,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划定工作预计在2014年6月前完成。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针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现有畜禽养殖建设项目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治理。
三是全力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各级环保、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和养殖模式,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体系,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沼液沼渣循环利用等,粪便堆场容积、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沼气池容积、厌氧池容积、好氧池容积及消纳土地面积等必须与养殖规模相对应,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是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畜禽养殖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登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以及正常运营排污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建立污染排放台账。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以此开展环境统计,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日常监督等方式,重点对畜禽养殖大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已享受资金补助但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污染导致群众上访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实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对逾期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是各尽其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制定,减排督察、核算及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继续推动畜禽清洁生产,开展畜禽粪便、污水治理,督促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切实转变养殖方式,并定期将畜牧养殖统计数据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六是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激励机制。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级鼓励、扶持集约化养殖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策,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等示范项目建设。
七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畜禽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的共同推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