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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牧发〔2014〕1号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795

为了严格机关制度执行,严肃机关纪律,我局于2013年起实施了考勤和请休假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外出不按规定报告、考勤时有时无、请休假审批程序不够严格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严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按照《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工作规则》履行报告制度,局长和副局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局长外出,按有关规定报告。副局长外出应向局长报告。处长外出应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副处长外出应向分管局长和本处处长报告。其他同志外出1天以内应向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外出3天以内应向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向分管局长报告;外出3天以上应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分别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外出人员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告相关同志,并做好工作衔接。

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并认真填写《考勤表》。考勤表应全面反映事假、病假、年假、出差、上班时间等内容。各处室领导要加强监督,确保考勤制度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于每月5日之前将考勤表经处长(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三、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需休假或请假时,必须按照《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凡需请休假的由本人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生效后递交办公室,做考勤处理和存查。如因病或事情紧急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假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严格实行考勤与个人考核挂钩。将全年考勤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无故缺勤或全年缺勤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连续缺勤10天以上,全年缺勤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时定为不称职。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机关公务员及正式职工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报请厅人事部门处理;借调人员经局签署意见之后交原单位处理;聘用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严格平时考核。局机关公务员要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如实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其他工作人员要做好工作日志,按照年(月)有计划,半年(月)有总结,平时有工作记载的要求,每月由处室领导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点评,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工作人员弥补不足,改进工作。

局办公室对本《通知》执行情况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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