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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兽药监察所关于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899
核心提示:全县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与个人:按照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第一批《兽用处
全县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与个人:
按照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2013年2号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于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也以公布,希望在我县区域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产品的企业与个人,按照农业部相关文件要求予以执行。
二、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自即日起来我县进行产品备案登记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外包装必须附有“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没有该字样的产品,不予备案登记。
三、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由生产企业负责在产品外包装上贴印“兽用处方药”字样。2014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为新的外包装,外包装必须印刷“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未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希望广大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与个人,尽快熟悉了解《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兽医药政药检执法人员工作。
特此通知


梨树县兽药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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