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的规定,为做好今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持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省农委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3年3月31日前,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备案表(附件1、2、3)、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项目见附件4)上报所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上签字盖章,汇总后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二)4月20日前,省饲料管理部门委托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各市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对备案企业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今年是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后首次开展的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和规定,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要求认真进行审核。
(二)各市对不符合生产、检验要求的饲料生产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根据农业部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要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统计季报、年报。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四)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个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预混料的企业应有一个预混料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免税检验报告不能代替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各市饲料管理部门汇总材料,包括备案工作总结、《年度备案汇总表》各一份,《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式4份,于4月10日前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其中对备案不合格企业和未上报备案材料企业,要说明不合格和未上报备案材料的原因。)。
联系人:蔡东东,联系电话:0551-629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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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