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畜牧兽医(农牧)局,临港区发展服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强化兽药监督管理,遏制假冒伪劣兽药产品流通,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有效控制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无违禁药品,符合动物使用安全、可靠、有效的相关要求。
二、全市通过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所销售兽药品种必须每年2月1日至3月底前到所在区县畜牧兽医主管局登记备案,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备案,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登记备案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必须退出市场。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品种有增加的必须补充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
三、区县畜牧兽医主管局应根据登记备案情况编制兽药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以此为依据对所辖区域兽药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公布备案产品目录经营和使用,确保投入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凡经登记备案产品在农业部、省兽药监察所药物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立即取消该产品准销资格,并不再进行来年的重新审核登记。
五、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局要加强兽药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及时以书面通知相关企业,以便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六、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登记备案的兽药产品按照附件2中内容,汇总后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我局兽医兽药科。
联 系 人:赵雅婷,联系电话:8240718,电子信箱:ybsys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