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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543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切实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3]8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示范创建单位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根据《方案》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参与创建的生猪养殖场的规模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的规模为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3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场的规模为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0万只以上;肉羊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2000只以上。按照农业部《方案》要求,全省安排15个创建名额(见附件1)。参加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请各地按照养殖场自愿申请、县级推荐、市级(省管县)初审的程序,根据分配名额,将养殖规模适度、管理水平高、生产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养殖场户列为示范创建单位,并于3月底前将创建单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附件2中的封面及表1、表2)报送至我委畜牧兽医局,经审核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各地务必要对上报的养殖场户从严审核,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二、按时序高标准完成创建任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骨干,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指导和帮扶创建服务。4月底前,我委将对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各创建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对照创建要求加紧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管理制度规范等软硬件建设。自查达标后,各创建单位上报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申请验收材料(附件2),经县级核实,由市级初审,并于6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我委畜牧兽医局。7-8月,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江苏农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三、组织开展示范场复检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方案》要求,今年我委将对2010年挂牌的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复检。复检工作按照养殖场自愿申请,县级推荐,市级(省管县)初审的程序进行。请各市(省管县)做好组织工作,4月30日前将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申请表(附件2)上报至省农委畜牧兽医局。5-6月,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检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并报农业部批准,养殖场将继续获得示范场称号,检查不合格或养殖场不申请复检的,将被取消示范场称号。

农业部《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请在江苏农业网-专题栏目-畜牧业专栏中下载。

联系人:史波良,电话:025-86263914邮箱:jssxmc@163.com

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914室

邮编:210036附件:1.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名额分配表2.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申请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3月26日附件1.doc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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