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9号(关于新兽药监测期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兽药监测期自新兽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
二、监测期内的新兽药,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新兽药注册企业生产,但最多不超过3家(必要时,按注册排序确定);新兽药注册单位中无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转让1家其他企业生产。
三、在产品监测期内,生产企业应当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每满1年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报送一次监测情况总结报告,直至监测期结束。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四、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对收到的监测情况总结报告进行评价,并及时提出评价意见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评价意见,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提供相关材料;对发现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兽药,依法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五、国内动物疫病防控急需兽药,依照现有法规规定执行。六、生产企业违反监测期管理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获新兽药证书的,监测期内企业文号的申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农业部2013年2月16日